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譚浩俊:金融產品風險,除了提醒,還應做些什么?
2020-09-21 18:13:49來源:證券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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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保監(jiān)會消保局、中國人民銀行消保局主要負責人日前在答記者問時重申,沒有高回報、低風險的金融產品,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,“保本高收益”就是金融詐騙。承諾保證本金的金融產品收益率超過6%就要打問號,超過8%就很危險,10%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。

道理都懂,道理聽起來也很簡單,但是,到了現實生活,能夠真正有效把持好的,并不是很多。高回報的誘惑,對相當一部分居民來說,還是有點難以抵擋的。更重要的,一些風險很大、回報率很誘人的金融產品,是通過金融機構銷售的,至少,是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參與的,也就使風險被暫時掩蓋,誘惑力進一步增強,社會危害更大。

那么,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金融產品風險,不讓“高回報”的金融產品對廣大居民的生活帶來沖擊和影響,使廣大居民的利益受到傷害呢?顯然,消費者不是解決這類風險問題的唯一渠道。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產品帶來的風險問題,必須各方共同應對,共同采取強有力的防范措施,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產品銷售帶來的風險。

事實上,就金融產品消費者而言,風險防范意識已經有了比較明顯的增強,多數消費者已經在購買金融產品時,知道對銷售者的資質、銷售人員素質、產品的風險等進行了解與評估。關鍵是,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,特別是與監(jiān)管機構的信息不對稱,無法通過正當渠道了解到推銷金融產品機構的信息,因此,很多消費者也就容易被這些機構和推銷者所蒙騙,從而成了受害者。

也許有人會說,到沒有資質、從業(yè)人員沒有有效身份證明的機構去購買金融產品,都是消費者貪圖利益的結果。客觀地講,我們并不排除部分消費者具有這樣的行為和想法,不排除他們容易被利益所誘惑。但是,這些機構的存在,本身就是監(jiān)管缺失的表現。對消費者來說,既然能夠光明正大地出現在市場,就不應該是進違法的、是不能信任的。否則,有關方面為什么不給予取締呢?

這就帶來一個問題,既然監(jiān)管機構認為銷售回報率過高的金融產品是風險極大的,甚至是致命的,為什么不對銷售這些產品的機構進行處罰,并及時取締呢,為什么允許其進行違法金融產品銷售呢?顯然,這是值得深思和反思的一個問題。非法銷售金融產品的機構,消費者無權取締,也無權限制其銷售,完全讓消費者去判斷某種金融產品銷售是否合法,是否存在很大風險,似乎不太合理。如果監(jiān)管機構能夠及時地將這些違法銷售金融產品的機構取締掉,不就不會發(fā)生這樣的問題嗎?

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,在投資渠道不是很多、財富面臨貶值的情況下,回報率較高的金融產品當然會成為他們的重要選擇。如果不能有效地規(guī)范金融市場秩序,建立更多規(guī)范的金融產品銷售機構,讓廣大消費者能夠購買到回報合理、風險能夠有效把控、銷售秩序良好的金融產品,實際也是非常重要而緊迫的問題。風險來自于貪婪,風險也來自于沒有更好的投資渠道與平臺。前者源于消費者,是消費者自身的貪婪引起了風險,也給自身利益帶來了安全隱患。后者則源于金融機構和監(jiān)管機構,沒有更多地從消費者利益角度考慮問題,給水里得更多可供選擇的、合法的、風險可控的金融產品。這也就應了那句話,前門不開,后門也就會越開越多、越開越大。

也正因為如此,兩大監(jiān)管機構消保局主要負責人的提醒,是需要的,也是很及時的,是針對當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利用高回報誘騙消費者、推銷金融產品行為的一次提醒和警示,應當會引起廣大消費者的重視的,也是會在購買金融產品時,更加慎重和小心的。但是,這還遠遠不夠。畢竟,消費者的辨析度還是比較低的。高回報帶來的高誘惑,不可能在每個消費者心中抹去,而是會時刻引起他們的沖動和盲動。最根本的做法,就是要讓這些銷售金融產品的機構不發(fā)生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,或者沒有存在的空間。只要存在,就必然會有消費者上當受騙。也就是說,可能通過宣傳等方式教育廣大消費者不要上當受騙,增強風險防范意識。但更多的是治標,治本之策,在于金融監(jiān)管機構發(fā)揮威力,增強合力,擴大監(jiān)管輻射面,讓非法銷售高回報金融產品的機構無立足之地,從而切實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,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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